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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1.04.27 婚姻家庭 1243人浏览举报
解析
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被继承人没有明确说明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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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会

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

王元会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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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分情况而定:婚姻存续期继承,被继承人未明确只归一方,属共同财产;明确只归一方,则为个人财产;结婚前继承的,是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 继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继承所得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分情况判断。一般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属共同财产,如婚后继承房产无特殊约定就是。但遗嘱指明只归一方的属个人财产,也可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
  • 继承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继承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继承所得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视情况而定。遗嘱明确指定一方继承则为个人财产,未明确或法定继承一般为共同财产,婚后取得即使当时为个人财产也可能转化,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 继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继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继承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分情况判断。婚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或遗嘱未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指明只归一方的,是个人财产;婚前继承的财产也是个人财产,还给出了相关例子。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 继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继承所得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分情况:法定继承时一般是,婚姻存续期取得的多为共同财产;遗嘱或遗赠时,明确归一方则为其个人财产,未明确则为共同财产。关键在于继承方式和遗嘱等协议是否明确指定,涉及法律问题需具体认定。
  • 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振兴律师团队律师为您解答:您好,建议进一步沟通或把相关所有材料发给我们看看,帮您如何正确处理。详情处理可薇聊,。或查看联-系-方-式-直接拨号。
  • 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您好,视情况而定。夫妻双方婚前无特殊约定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的继承而来的房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是遗嘱中明确写明仅属于夫妻一方继承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未留遗嘱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留有遗嘱指定子女单独继承,则属个人财产。
  • 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您好,属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需要我们专业婚姻律师可以针对指导解答,可以点击头像发起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
  • 您好,房屋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 对这类夫妻赠与的性质的认识将得到统一。《婚 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6 条规定:“婚前或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 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 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 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这一解释,夫妻之间的赠与仍然适用了 我国《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 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 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可以撤销;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 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 度,无论因何种原因取得,房产物权均需经登记 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在赠与房产时只有办理 了房产过户手续,才能产生“尘埃落定”的约束 力。夫妻有关赠与房产的约定并不属于具有救 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 同,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对离婚时赠与房产一方 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想产生效力,除了 要签订赠与协议以外,还应该及时办理过户手 续,或者去公证处进行赠与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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