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也就是基本工资。
不能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正常的工资和加班工资是两回事,合同中约定加班费包含在工资中属于非法约定,因此没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在工资之外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费。笼统回答“加班费包含在工资中”的约定无效,是不合适的。
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的注意事项如下: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等。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征税时主要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劳动者1.5倍工资,周末加班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在日标准工作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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