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市场的灰色地带,活跃着一些不法的
贷款中介团伙。他们利用网络广泛招揽人员充当“背债人”,精心炮制全套虚假材料,如伪造
营业执照、
商铺租赁合同和经营流水等,虚构经营门店向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为了蒙混银行上门核查,中介还会临时借用场地伪装经营场所。贷款发放后,团伙成员按比例瓜分资金,仅短期偿还少量利息便断贷,给银行造成了巨额资金损失,此类诈骗行为累计多达数十笔。
本案当事人明知中介的骗贷流程,仍帮忙介绍了一名“背债人”参与其中。该笔贷款放款总额达30万元,扣除短期偿还利息后,给银行造成了近29万元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则从中获利十余万元。东窗事发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捕,检察院以
贷款诈骗罪对其提起
公诉。若按主犯标准量刑,当事人将面临较重的刑期。危急时刻,家属迅速委托了
浙江京衡(
长春)
律师事务所的马云航律师,全权处理本案的辩护工作。
本案存在诸多棘手的问题。其一,涉案金额达到了量刑升格标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贷款诈骗数额巨大有一定的金额界定,本案中银行近29万元的经济损失,已满足贷款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按照常规量刑,当事人可能面临较重刑罚。其二,当事人已有有罪供述。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就对自己介绍“背债人”参与骗贷的行为供认不讳,这无疑给后续的辩护工作增加了难度。其三,当地缺乏同类案件轻判先例。在本地以往类似的贷款诈骗案件中,涉及金额达到本案程度的当事人,很少能获得大幅从轻处罚,这进一步提升了本案的辩护难度。
马云航律师深入研究后,找出了几个关键辩点。首先,当事人属于
共同犯罪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律师仔细核对
银行贷款资料、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同案人员笔录等证据后发现,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负责介绍人员,未参与伪造材料、对接银行核查、主导分款等核心行为,参与程度低,获利占比小,犯罪主导性不足,符合从犯的法律定义,应从轻处罚。
其次,当事人归案后完整坦白全部涉案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归案后如实坦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有助于司法机关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符合坦白的法律规定,应从轻处罚。
最后,当事人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始终自愿认罪认罚,体现了其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深刻认识和悔悟。同时,律师指导家属全额退还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进一步展现了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因此,应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确定核心辩点后,马云航律师认真整理相关材料,收集大量同类判例。他多次与检察官、法官面对面沟通,详细阐述当事人具备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并提交完整的辩护意见。在沟通中,律师以严谨的法律条文和充分的证据为支撑,有力地论证了当事人应当从轻量刑的理由。最终,司法机关采纳了马云航律师的观点。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明确其系共同犯罪从犯,结合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判处短刑期。当事人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足额认缴罚金,相关款项依法处置,最大限度挽回了涉案资金损失。
本案对类似的贷款诈骗类共同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仅作为中间人介绍人员的当事人容易被认定为主犯而重判。本案中,马云航律师精准区分各嫌疑人行为主次,深度挖掘从犯、坦白、退赃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指导家属主动退赃补全从轻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从轻处理。这既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也为其他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借鉴。同时,本案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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