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里,潜藏着一些心怀不轨的
贷款中介团伙。他们利用网络大肆招揽“背债人”,精心炮制
营业执照、
商铺租赁合同、经营流水等一系列虚假材料,虚构经营门店向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银行上门核查时,还会临时借用场地伪装成经营场所。贷款发放后,团伙成员按比例瓜分资金,仅短期偿还少量利息便停止还款,致使银行遭受巨额资金损失。该团伙多次实施同类诈骗行为,影响恶劣。
本案的当事人,明知中介的骗贷流程,仍帮忙介绍一名“背债人”参与其中。这笔贷款放款总额30万元,扣除短期利息后,给银行造成近29万元的经济损失,当事人从中获利十余万元。事情败露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捕,检察院以
贷款诈骗罪对其提起
公诉。一旦按主犯量刑,当事人将面临较重的刑罚。其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
浙江京衡(
长春)
律师事务所的马云航律师为其全程辩护。
本案存在诸多棘手问题。从涉案金额看,根据相关法律,贷款诈骗数额巨大的量刑会大幅提升,本案近29万元的损失已达“数额巨大”标准,常规下当事人会受到重罚。从犯罪情节来说,当事人明知骗贷流程仍介绍“背债人”,主观故意明显,其介绍行为客观促成了诈骗实施,在犯罪链条中看似作用关键。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案件中介绍人员的角色认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本案团伙作案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大,当事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面临更重处罚。
马云航律师仔细研究后,从多个角度展开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律师梳理
银行贷款资料、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同案人员笔录等证据后发现,当事人仅负责介绍人员,未参与伪造材料、对接银行核查、主导分款等核心行为,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若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减轻处罚。本案当事人归案后完整坦白全部涉案事实,为司法机关查明真相提供了帮助,符合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全程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指导下,家属全额退还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积极弥补银行损失,悔悟态度明显,量刑时应从宽考量。
马云航律师整理上述辩点材料,收集大量类似判例后,多次与检察官、法官面对面沟通,详细阐述当事人情况和辩护观点。庭审中,律师清晰区分团伙主犯与当事人的行为分工,对比双方参与程度、获利占比、犯罪主导性,完整阐述从犯、坦白、退赃认罚对应的法律规定,提交退赃缴款凭证,全面论证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大幅从轻量刑。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马云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属共同犯罪从犯,结合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从轻判处短刑期。当事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足额认缴罚金,相关款项依法处置,最大限度挽回了损失。
本案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和社会意义。在贷款诈骗类共同犯罪案件中,很多像本案当事人这样的中间介绍人极易被认定为主犯重判。马云航律师的辩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提醒司法实务要精准区分嫌疑人行为主次,挖掘法定从轻情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打击犯罪的同时给予悔悟者改过机会,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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