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以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二)协助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三)协助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四)按照与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在我国境内指定境内责任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该化妆品为国产化妆品,但由于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需要指定境内责任人。
可以,化妆品注册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化妆品注册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注册流程如下: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2、管理部门受理后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3、技术审评机构审评并向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4、管理部门自收到审评意见后对符合要求的,颁发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具体流程如下:1、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2、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4、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公司注册条件如下: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4、有公司名称,住所;5、符合化妆品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承运人履行什么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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