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以注册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二)协助注册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三)协助注册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四)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在我国境内指定境内责任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该化妆品为国产化妆品,但由于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需要指定境内责任人。
可以,化妆品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化妆品注册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假冒化妆品的处理:1、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一般情况下,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至二倍的罚金。2、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新原料研制报告;3、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4、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有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等情形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等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处以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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