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稳定就业指标,连续缴社保满1年积3分,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自有住房、合法租赁、单位宿舍分别算积分,教育背景指标,学历学位同时取得方可积分。学历学位同时取得方可积分。
积分落户申报需通过用人单位,即申请人所在社保缴纳单位提交申请。启动申报后,用人单位应首先登录市人力社保局“积分落户服务专栏”,在申报系统注册。用人单位注册通过后,具备4项资格条件的人员可注册申报系统并填写9项积分指标。
北京实行“4+2+7”积分落户政策,符合4项资格条件方可申请积分落户,积分算法共设9大指标,包括2项基础指标和7项导向指标。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申请人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苏州积分落户政策: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在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
南京积分落户政策: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持有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无刑事犯罪记录。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如果是非本市户籍人员通过购买或赠与,或继承等合法途径,并获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套商品住宅房,其中包括二手房。在已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情况下,房款全额付清和房屋无查封,并实际入住的。有特殊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