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公司法 > 核销其他应付款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核销其他应付款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2022.11.22 公司法 2379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已经有确凿证据不再支付的其他应付款,会计上凭相关书证核销,转人“营业外收人” 科目,不需要就这些收入项向税务局进行专门的报批。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报告编号:NO.2022112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

    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1.取得或编制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准确,并与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有关项目进行核对。2.实施分析性复核。3.抽取其他应付款进行函证。

    张福昊律师 2019.08.14 211人看过
  • 其他应付款是什么意思

    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等。

    张福昊律师 2018.12.14 10735人看过
  •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工程价款的应付款之日为什么时间

    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应付款之日为:(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张福昊律师 2022.03.16 1146人看过
  •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工程价款的应付款之日是什么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张福昊律师 2022.03.16 4218人看过
  •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工程价款的应付款之日是什么时间

    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张福昊律师 2022.03.16 1534人看过
  • 是否存在遗产诉讼时效问题

    有诉讼时效。只有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沈辉律师 2018.11.12 1315人看过
  • 旅游合同变更存在的问题

    1、旅游团出发前的旅游合同变更存在的问题。在这个阶段提出的合同变更,集中在解除旅游合同、推迟或者提前旅游时间等方面,旅行社有时会以旅游目的地接待费用上涨为由,要求旅游者增加旅游团款。

    王鹤然律师 2019.08.19 1213人看过
  • 合同终止这个问题还存在吗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当事人仍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陈婧婧律师 2024.03.27 138人看过
  • 离婚诉讼中是否存在反诉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律给予原告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反诉就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被告经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它是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

    李姗姗律师 2018.11.12 1143人看过

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 33048

    精选解答
  • 57141530

    阅读量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 我国涉税鉴证目前存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赋予注册税务师行业一项新的职能,即涉税鉴证,使税务师事务所由过去的单一涉税服务提升为具有涉税鉴证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这无疑为税务师事务所拓宽了业务领域,具有广阔的前景。它标志着原来只从事税收咨询和税收服务的中介服务,向从事法定业务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 股权转让常见涉税问题
    个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自然人股东,其转让所得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常见涉税问题。
  • 有关通讯费用的涉税问题
    企业广大员工发生的通讯费用支出,是一项既涉及企业利益又涉及员工个人利益的普遍花销。又因其属于地税管辖范围,各地的规定又有差异,就显得比较复杂。我们不揣浅陋,结合国家税总及各地相关政策,谈一下通讯费用的财税处理,以及税务稽查的要点和节税筹划思路。
  • 合同主体变更涉税问题处理是如何的
    什么是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又是怎样变更的,合同主体变更涉税问题是怎样处理的。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合同主体变更涉税问题处理是如何的”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 股权转让涉税相关问题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无......大家一起来和华律网小编来了解下。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