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

做错事的那位当事人在这件事情发生的时候,内心肯定是有愧疚和悔意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上有过错,而且这种过错还挺重要的;最后要注意的就是要看是否满足了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的时候,要履行告知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合同签订的时候出现明显不公平等情形的,就会构成缔约过失,那么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认定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四个标准:首先,涉事一方违反法定义务或先合同义务;其次,负有此种过错行为导致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第三,责任人主观上存在此种明知情形下仍不履行相应义务的错误心理;最后,还需要考虑其他法定要素。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大家可能会觉得这是个陌生的词汇,但是他与合同息息相关。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是如何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