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2、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造成了相对信赖利益的损失。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如下: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缔约过失责任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其他法定条件等。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责任人的过失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与他人的缔约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按照以下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等。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如下: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缔约过失责任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其他法定条件等。
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仅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二者,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
《合同法》第113 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返还财产。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二、折价补偿。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一方所遭受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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