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拆迁款不属于共同财产,而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一)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获得拆迁补偿利益(补偿款或者是安置房等),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子拥有者自己付清了所有房款,房子也是登记在其名下的,那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一方在婚前出全款购买的房子,这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内,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内,此时配偶作为家庭成员,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的房屋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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