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汇票可以结算债权债务的。办理
商业汇票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①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②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③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④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可向银行贴现;⑤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⑥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⑦商业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交付票款的责任;⑧商业汇票由银行印制和发售。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 法律依据
- 《票据法》
- 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 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 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一)见票即付;(二)定日付款;(三)出票后定期付款;(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报告编号:NO.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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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定,债权债务是不需要结清就能转让的,转让债权时应与受让人协商后,告知债务人就能转让,而转让债务的需要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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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是不需要结清就能转让的,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协商后,告知债务人就能转让,而转让债务的则需要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项岩律师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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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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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定,债权债务是不需要结清就能转让的,转让债权时应与受让人协商后,告知债务人就能转让,而转让债务的需要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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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是不需要结清就能转让的,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协商后,告知债务人就能转让,而转让债务的则需要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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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公司的汇票能够出质,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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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公司的汇票能够出质,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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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汇票能够出质,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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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转让汇票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