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⒈若持票人不在到期日及其后的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
⒉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金额包括的利息从到期日开始进行计算。
⒊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请求权。
⒋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也是从到期日起计算。
⒌更主要的意义在于确定付款人开始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 (一)见票即付;
- (二)定日付款;
-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报告编号:NO.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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