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具备的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规定;1、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2、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营业执照;(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三)安装维修人员经过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技能培训;(四)有燃气器具生产企业的安装、维修委托协议书。
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遵守的规定:1、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应当符规定;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按照规定涂敷气瓶颜色标志,并按照规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只能充装、存放自有产权和供用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气瓶应当经检验合格,且未超过报废期限。
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遵守的规定:1、执行国家和北京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有关规定;2、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长期和年度供应合同,明确供气保障方案;3、对承担管理责任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检验,并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遵守下列规定:1、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3、销售燃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4、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安全等有关规定;(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守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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