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应加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1、应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2、应从严、精细管控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水平。3、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2、自营网络平台的名称、网址,以及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3、各保险机构应分别披露合作机构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合作起止时间。
保险机构应列明以下信息:(一)保险产品承保公司设有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清单。(二)保险产品承保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包括客服电话、在线服务访问方式、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等。(三)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
应通过以下方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1、充分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以及因在消费者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而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2、提供有效的售前在线咨询服务,帮助消费者客观、及时了解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
应采取下列方式保证信息收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1、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2、督促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服务的合作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保护制度。3、保险机构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应征得客户同意,获得客户授权。
保险公司不断加强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的建设的方式:(一)在自营网络平台明示业务办理流程和客户权利义务,一次性告知业务办理所需材料清单,明确承诺服务时限。(二)提供包含电话服务、在线服务在内的两种及以上服务方式。(三)提供客户自助查询服务。
首先,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付费搜索广告;(四)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网购合同自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免费查看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
免费查看产业转型升级的保障措施.docx
免费查看互联网公司保证合同
免费查看互联网企业保密合同
免费查看互联网保险合同写法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