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禁止加工的食品: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2、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3、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4、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1、使用的餐具、饮具、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2、已消毒的餐具、饮具和未消毒的餐具、饮具应当分开存放;3、生产的餐具、饮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4、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和物料采购验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禁止行为: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规定: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2、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三)保健食品;(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办理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产许可证,应当由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的质监局进行申请;质监局对产品检验合格之后,即可以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1、具有多个生产场所的企业未实行安全、生产和资产统一管理的,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2、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3、违规出租生产场所、生产线、设施设备和工(库)房的。
不得有的行为:1、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2、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3、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4、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5、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