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应当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禁止加工的食品: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2、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3、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4、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规定: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2、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使用的餐具、饮具、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2、已消毒的餐具、饮具和未消毒的餐具、饮具应当分开存放;3、生产的餐具、饮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4、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和物料采购验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不得有的行为:1、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2、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3、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4、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5、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禁止行为: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三)保健食品;(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条件:1、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2、符合食品生产卫生标准、卫生规范;3、有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山特产品采集、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全程管理档案;4、有两名以上经所有权人或被委托机构培训合格的绿色食品管理人员。
规定:1、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工作;2、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保证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质量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