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应当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不得有的行为:1、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2、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3、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4、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5、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规定:1、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工作;2、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保证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条件:1、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2、符合食品生产卫生标准、卫生规范;3、有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山特产品采集、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全程管理档案;4、有两名以上经所有权人或被委托机构培训合格的绿色食品管理人员。
禁止行为: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1、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2、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3、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建立以下主要制度:第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措施。
义务:1、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2、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3、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4、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中学食堂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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