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1、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2、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3、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4、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2、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3、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4、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5、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行为:1、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1、使用的餐具、饮具、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2、已消毒的餐具、饮具和未消毒的餐具、饮具应当分开存放;3、生产的餐具、饮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4、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和物料采购验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不得有的行为: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不得的行为: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禁止行为: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不得有的行为:1、利用网络服务平台或者其他载体发布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2、通过与驾驶员或者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方式规避承运人责任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通过预收承包费、分摊购车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