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婷慧律师曾接到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
公司的委托。受市场环境与疫情影响,该公司经营亏损、规模缩减,不得不撤销原钣金部并并入生产二部,这导致原钣金部生产经理岗位客观不复存在。公司积极与员工就岗位调整、
劳动合同解除与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
劳动关系,并支付了部分款项。
然而,员工并不满意,随即申请
劳动仲裁,提出三项诉求:要求支付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9500元、未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差额25172元、要求公司承担
律师费5000元,合计主张金额超13万元。对于经营本就困难的企业来说,这无疑是雪上加霜。面对如此棘手的局面,企业将希望寄托在了刘婷慧律师身上。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开一家小店卖水果,结果突然这条街要改造,不能正常开店做生意了,这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你们之前的约定没办法继续履行。这时候,你提前和朋友说一声,或者多给朋友一些钱作为补偿,就可以结束合作。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该科技公司因受市场环境与疫情影响,经营亏损、规模缩减,撤销原钣金部并并入生产二部,原钣金部生产经理岗位客观不复存在,这就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该法条规定。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证明企业并非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刘婷慧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制定了一套全面且精准的代理思路与核心策略。
首先是固定客观解约依据。刘婷慧律师指导企业收集并提交厂房退租、设备转让、审计报告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法定解除情形。
其次是还原协商一致事实。她仔细整理微信聊天记录、沟通录音、转账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双方就解除与补偿达成口头一致,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
然后是精准抗辩年休假。针对员工提出的未休
年假天数与计算周期,刘婷慧律师依法进行了核减,否定了员工不合理的诉求。
最后是依法核算补偿金额。她以员工
平均工资为基数,结合企业已付款项,重新计算应补金额,有效压降了企业成本。
在刘婷慧律师的努力下,深圳市
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她的全部核心观点。仲裁结果令人振奋:驳回了员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9500元的诉求,认定企业为合法解除,仅支持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从25172元核减至9302.68元;律师费按胜诉比例调整为2969.58元;最终公司仅需支付合计60100.9元,为委托人减少了近70%的损失。
通过这个案件,刘婷慧律师总结出了宝贵的经验。对于企业来说,在面临经营调整、部门撤销等情况时,要充分认识到这可能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合法解约无需支付2N赔偿金,但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本案中的厂房退租、设备转让、审计报告等,以证明解约的合法性。同时,与员工进行协商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像微信聊天记录、沟通录音、转账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认口头解除协议的合法有效。
刘婷慧律师的专业和尽责,不仅帮助企业成功化解了劳动纠纷,减少了经济损失,更为企业在组织架构调整、部门合并、岗位撤销等场景下的合规解约、协商补偿、风险防控提供了典型参考。在未来的法律服务中,相信刘婷慧律师会继续秉持“专业专注、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以专业与真诚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有力支持,助力企业化解风险,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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