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静律师毕业于
德州学院法学专业本科,2012年初始执业,多年来专职深耕婚姻家事、婚约财产、
法定继承全品类纠纷,积累了大量一线家事诉讼实战经验,经手百余起疑难婚姻类案件。她擅长处理各种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既能通过完整证据链支撑当事人诉求,也能设计务实调解方案,兼顾法理与情理,高效解决各类疑难家事财产与人身争议。
下面为大家分享崔静律师代理的一起
探视权纠纷案件。双方婚前
生育女儿,后补办婚姻登记,婚后长期
分居感情破裂,经
法院调解
离婚。但离婚调解书中未对探视权作出约定,离婚前后被告长期阻挠原告看望孩子,原告多次沟通均被拒绝。于是,原告委托崔静律师提起探望权诉讼。
庭审中,被告以离婚调解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自愿放弃探视权,且原告短期内频繁起诉探望违背口头约定、会扰乱孩子正常生活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诉求。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人合伙开了个“孩子
公司”,后来两人散伙了,但不能因为不直接经营这个“公司”了,就没了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另一方也得配合。离婚后不直接带孩子的一方,有看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得帮忙。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被告称原告口头放弃探视权,但这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原告的法定探望权利。被告无权单方阻止原告正常看望子女,该法条支撑了原告享有法定探视权这一主张,击破了被告“口头放弃探视”的抗辩。
崔静律师依据民法典确立探视权法定属性,明确被告所说的口头放弃探视无书面协议佐证,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结合幼儿年龄特点,提出分阶段的合理探望方案,优先争取每月固定短期当日探望;完整梳理阻碍探视事实,证明被告长期刻意阻隔父女相处,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兼顾情理与法理,平衡双方诉求与孩子成长利益。
最终,法院判令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固定周末当日接送,被告予以协助配合;待女儿年满八周岁后,双方可结合孩子意愿重新协商调整探望事宜;驳回原告寒暑假长期同住、
春节中秋单独过节的其余诉求;本案
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崔静律师的执业理念:以专业梳理证据,以调解化解矛盾,用法律守护家庭权益。她熟悉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能结合孩子实际情况设计合理方案,在处理离婚后阻碍探视类家事纠纷有一定能力,清晰区分书面调解协议与口头约定法律效力,兼顾亲子权益与儿童成长。
在婚姻破碎的阴霾中,崔静律师用法律照亮了亲子间的情感通道,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依然能够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她以实际行动诠释着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当事人的负责,给众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带来了希望。如果你也在婚姻家事方面遇到难题,不妨寻求像崔静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的帮助,让法律成为守护家庭权益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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