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人撤资的法律规定如下:如果发生合伙人撤资,我们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内容如下: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应该根据双方间的合伙协议来处理,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处理,原则上可以将对方的出资退回,并参照双方所约定的盈利分配比例来对合伙期间的盈利或亏损进行分割。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如果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才可以撤资。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的,合伙人不得抽回合伙企业的资金。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抽资的,首先要看原合伙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才可以撤资。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的,合伙人不得抽回合伙企业的资金。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抽资的,首先要看原合伙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是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亏损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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