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资格可以被继承,有合伙人死亡的,其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将由合法继承人继承享有。而对依法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果按照共同约定的合伙协议,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
如果是合伙企业之债,先由企业偿还,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偿还;如果是合伙人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先由合伙人其他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可以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利润偿还,再不能得到偿还,可以向法院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
可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合作在经营开发该地区汽车售后维修保养改装市场一事取得一致意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