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需要选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可由全体或部分合伙人担任,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但都应当在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选定,逾期未确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
债权人+备案登记+登报公告。清算人确定后,应在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并且,清算人还应自被确定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支付税费+清偿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依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4、编制清算报告+
注销登记。上述过程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 法律依据
-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 (三)清缴所欠税款;
- (四)清理债权、债务;
-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报告编号:NO.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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