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对外债务,应当负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经营所生外债,应先以合伙组织的财产清偿;合伙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其应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退伙人应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合伙人退伙后,仍要承担合伙期间债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退伙之后要外承担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合伙人退伙时对未到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扣出相应份额,“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内”不应承担责任。2、退伙人在退伙时因退伙前的相关业务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人被除名退伙或擅自退伙,“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退伙无效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对外承担连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退伙,但却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等原因导致退伙无效,与合伙人入伙无效的道理一样,退伙人“对外”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后还要承担对合伙的债务,并且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
1、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第53条分两层理解,一是因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二是因退伙后原因发生的债务不用承担。
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退伙人仍要对该债务负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协议约定退伙之后免责,仍需要承担退伙前的企业债务。退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免除清偿责任,但退伙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依据退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退伙人对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