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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无权开除合伙人

2021.09.24 公司法 1865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就合伙人除名问题的法定事由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对公司的贡献可能确实不如邓某、芮某,但如果你没有上述法定的前三种情形,也没有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那么邓某、芮某就无权要你退伙,更无权开除你。如果邓某等人执意要将你除名,你可依《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3款“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诉请法院确认该除名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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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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