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以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为原则。在这个原则基础上,合伙人可以协商选择具体的事务执行方式:由全体合伙人不加分工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需要登记,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并未限制执行事务合伙人人数,可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合伙事务执行模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一名合伙人受托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等。
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合伙经营,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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