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登记。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去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办理土地抵押登记要领取土地使用证,并进行地价评估,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之后,到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以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未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储备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达成收购补偿协议后,还必须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提交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3、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原件);4、抵押权终止证明(原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的登记方法:1.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2. 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将材料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3. 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调查、审核材料,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登记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