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载的法律规定
2024.05.08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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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著作权人的许可与报酬:互联网媒体在转载他人作品时,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作者姓名和作品来源的标注:在进行转载时,应当明确标注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以尊重原作者的
知识产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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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雯律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
律师简介
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先发短信联系!中政法硕士,10多年知识产权法律经验,国际贸易、涉外合同、外资品牌保护,经办的各类侵权和合同案件数千件,累计为当事人减损数千万,擅长商标、版权、网络纠纷、产品责任、仿冒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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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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