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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拆迁中如何认定共同居住人

2023.03.02 房产纠纷 383人浏览举报
解析
以下人员可认定为公有住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结婚在住房内居住的; 2、无本市无常住户口,因结婚在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3、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外借房居住,但在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报告编号:NO.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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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汉杰律师 2019.08.02 43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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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汉杰律师 2019.08.02 1679人看过

尹利兵

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尹利兵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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