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可认定为公有住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结婚在住房内居住的;2、无本市无常住户口,因结婚在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3、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外借房居住,但在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等等。
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要注意以下几点:房屋的所有人是职工个人而不是单位。对拆迁补偿,购房职工个人是惟一受益主体。
首先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一致的话,可以请求相关政府部门出面解决。相关法律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
公有住房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不能继承。但是如果继承人符合继续承租的条件,有权要求继续承租房屋。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公租房全称为公共租赁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公有住房不得买卖的情况包括: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