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转让规定是什么
2022.11.30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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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1、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2、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报告编号:NO.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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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的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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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法转让。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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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转让的条件:一、低于两年还没有开始建设。二、开工的时间超过了两年,达到了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三、已特殊工业用地,等缴纳了差额出让金。四、如果工业用地变为金融抵押用地,则不可以进行转让。五、工业用地权属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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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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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营业额×5%,城建税=营业税税额×5%;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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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土地使用者向国土部门申请交回土地,并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确定补偿价格,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2、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原地块调整后新的用途及规划条件,在综合考虑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土地成本、市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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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工业用地的增加可以使城市发展,壮大并富有生气,但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赵鹏律师
2019.08.13
184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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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2、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刘辉律师
2020.04.30
263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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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流程为:1、工业用地所在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出让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2、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并对申请人进行资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