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以下这些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国有土地时房屋补偿金应按照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国有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是: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二者结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包括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以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