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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吗?

2024.04.11 公司法 3151人浏览举报
解析
如供应商信息包含了客户的名称、地址、电子邮件,及客户的交易习惯、付款方式、购买产品的意向以及客户的特殊需求等深度信息,具有价值性,应当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公司的供应商信息,属于公司的货源信息,同样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因为供应商必然希望拓宽销路,其在向被侵权方供货的同时也可以向侵权方供货,而轻易认定供应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容易产生垄断货源的后果,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因此,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十分慎重。

风险提示: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身供应渠道信息:
1、建立供应商库,且明确分级查阅权限;
公司在维护自身供应商及供应渠道时,应当建立供应商库,将供应商供应的商品内容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价格、供货周期、供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具体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并且将该供应商库交由统一的部门来管理,并且设置分级查阅权限。
2、留存供应商历史交易记录,往来流水;
作为商业秘密的供应商信息,一般应区别于供应商对外宣传推广的可以被公众获知的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供应商特殊情形,如供货周期,供货方式,货品类别,以满足不同客户需求而选择不同供应商的标准。因此应当注意留存与供应商的历史交易记录及往来流水,以证明供应商信息及供应商渠道对公司的商业价值性。
3、公司内部建立有效保密措施。
为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应当针对性的采取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的;通过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提出保密要求;以标记、分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区分和管理的;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电子设备、网络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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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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