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如下
法律法规:
1、《社会
保险法》第60条、62条、63条;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29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13条、26条;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
5、《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时效方面。
首先,基于社会保险费属“行政征收”的法律属性考量,国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存在时效或期限限制,且在追缴时有权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其次,对特定时段内发生的社会保险费所应给予的
行政处罚存在时效限制,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
社保费征收规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有期限限制;
最后,对特定时段内发生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是否存在时效限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该特定时段内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个案进行判断。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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