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公司设立的认缴期限,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去约定出资期限。也就是说,公司设立的认缴期限股东之间约定即可,但是应该符合实际生活状况和逻辑,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认缴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我国对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度,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缴出资。2.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但并不意味着公司注册资本金认缴并不等于无需缴纳,公司经营不善,出现破产的,股东仍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出资到位。
认缴出资时间,就是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股东出资到位的期限,公司成立之前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是实际缴纳资金的时间。认缴出资时间一般是在公司设立注册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登记的认缴出资的时间,登记机关根据其提交的资料在其营业执照上将该时间予以登记。并且股东应当按照其日期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认缴出资对于股东来说是一种义务,并不是财产权利,所以认缴出资是不能出质为债务提供担保。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
认缴出资对于股东来说是一种义务,并不是财产权利,所以认缴出资是不能出质为债务提供担保。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
股东认缴出资应遵循的规定是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协议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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