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具体如下: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单一投资主体的公司,由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并行使股东权。国家投资者应当依照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等改革原则,单独投资设立等等。
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进行,如下:(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制定公司章程;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可以投资设立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但不叫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所称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是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制定或委派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可以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指的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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