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各地
法院对高校学生到企业实习是否构成
劳动关系出现两种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是其锻炼的机会,让其学以致用,增长见识,积累经验,为毕业后顺利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国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为实习学生办理各项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要求的
劳动合同或者购买各种社会保险。因此,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其实习期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对象不包括未毕业的大学生,并且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只要已经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就具有劳动主体的资格,享有劳动权利。
风险提示:
试用期和实习期的区别:
1、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
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适用对象上看: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从适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
解除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
-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四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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