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1、成立满1年;2、有自主知识产权;3、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行业领域;4、1年内无重大经营事故;5、人力资源状况达标;6、财务状况达标。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等。
企业申报:企业在国家网上注册登记,填写申报材料。在省网填写自评表,成果转化表,上传证明材料。地方审核:地方认定办根据省网材料进行审核,导出汇总表盖章提交。评审核查: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省国地税对企业进行核查。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如下: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八大领域)。
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已有二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为: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等。
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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