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不交印花税的合同如下: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可以免纳印花税。
如果合同签订的时候,只记载了货物的金额,未记载货物的增值税,则按照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签的时候,记载了货物的金额和增值税,并且每个货物,都很清楚的列明金额是多少,税额是多少,这种情况也按照货物的金额,也就是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
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是按照合同金额计算应纳税款,购买印花税票并在合同上予以粘贴贴花。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购销合同的印花税=购销合同上面注明的金额*0.03%。如果合同里面注明的金额是含税的,则按照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如果合同里面的注明的金额是不含税的,则按照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按合同金额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来计算。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计征总额”为购销金额。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购和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现在一般要求按月缴纳。对于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却发生购销行为的,也要缴纳购销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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