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的一般流程如下:1、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所属地商标专利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专利局在受理后下发受理回执及受理日期号;2、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向申请的商标专利局提交相关拟注册商标申请的相关材料。
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在我国有住所;拥有我国国籍;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直接办理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商标局可以提供翻译。文件翻译费为3元人民币。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此,自然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接到驳回申请的书面通知后,在收到通知的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为自收到复审申请的九个月内,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对复审申请人进行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发给商标注册证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所有权人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材料,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受理后,在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公告起三个月内,无人异。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等材料。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企业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