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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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商标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只是若改变商标标识、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需要另行申请,
《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加以改变后,注册人不再享有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权利。《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之所以不允许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一方面是因为注册商标是经过商标局严格审查后核准注册的,有其明确的权利范围,而自行改变后的商标有可能超出其原注册的权利范围,一旦使用人仍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即标以注册标记,则必然向他人错误地宣传了其权利范围,扰乱了商标管理的秩序,另一方面注册商标自行改变后,还有可能同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