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注销后,一般债权就不能追偿。公司注销后,
公司就终止其债权债务关系都消灭,如果在核算组45天公告期内没有申请视为放弃债权。
但如果公司的
股东有未足额出资的行为的,则
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报告编号:NO.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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