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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清偿程序和清算程序能否合并审理

2019.01.17 公司法 1288人浏览举报
解析
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一、公司债务清偿程序与清算程序的关系本质上是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的关系,两者的程序效力不同,破产程序的效力高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一般情况下,但民事诉讼案件在程序上与破产案件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于破产程序。因为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性的、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执行程序,立法目的和一般的执行程序不同,其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即排除对个别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其他财产执行程序;
二、公司债务清偿程序和清算程序使用的时间不同。公司债务清偿程序适用于公司解散、破产前,一旦公司被解散或破产,就必然适用清算程序。否则,就违背了《公司法》有关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法院受理公司破产后,就必须中止公司债务的清偿,虽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要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但这时候偿还的还是破产债权,与公司破产之前的公司债务清偿性质不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章︱https://mip.66law.cn/tiaoli/6.aspx
http://www.66law.cn/tiaoli/63.aspx
报告编号:NO.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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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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