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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清偿程序和清算程序能否合并审理
公司债务清偿程序和清算程序能否合并审理
2019.01.17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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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公司
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一、公司债务清偿程序与清算程序的关系本质上是一般
民事诉讼
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的关系,两者的程序效力不同,破产程序的效力高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一般情况下,但民事诉讼案件在程序上与破产案件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于破产程序。因为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性的、为全体
债权人
利益而进行的执行程序,立法目的和一般的执行程序不同,其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即排除对个别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其他财产执行程序;
二、公司债务清偿程序和清算程序使用的时间不同。公司债务清偿程序适用于公司解散、破产前,一旦公司被解散或破产,就必然适用清算程序。否则,就违背了《
公司法
》有关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企业
破产法
》第十六条规定:“人民
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
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法院受理公司破产后,就必须中止公司债务的清偿,虽然在
破产清算
过程中,要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但这时候偿还的还是破产债权,与公司破产之前的公司债务清偿性质不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章︱https://mip.66law.cn/tiaoli/6.aspx
http://www.66law.cn/tiaoli/63.aspx
报告编号:NO.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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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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