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债务加入不可以不经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加入债务即借款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股东作出决议,同意以后要对股东会的决议作出书面的约定。除非
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
借贷给他人。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报告编号:NO.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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