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无工伤一说,因为有工伤,必须是具有劳动关系,才能申请认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已经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了。
能享受工伤待遇,在职工未退休前产生的工伤均可以获得工伤待遇,未退休前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职工的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退休人员返聘,不适用于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切都根据用人单位和退休职工的用工协议为准,原则上,是不会给任何补偿的。
因为工伤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在退休后是可以享有一定的补助金额的,具体的金额需要根据工伤的伤残等级来发放。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具体来说就是,退休后工伤复发,享受继续工伤医疗待遇。退休后工伤复发因生活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工伤认定结果确定后,对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方面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规定。
退休人员没有工伤待遇。退休人员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不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职职工经工伤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