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红。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是由《公司法》具体授权,也就是说,公司法授权的那些内容是可以自由约定的,除了规定的内容以外,其他的不可以约定的。
可以按出资比例也可以不按,分红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是指股东从公司的净利润中分得投资的利益,获得分红是投资者的最终目的,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或限制。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按何种比例分红,主要有两种方案:一、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修改之后,对于出资不再像以前那样,在注册公司时,股东的出资必须出资到位,而是允许股东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所以股东出资分为认缴和实缴两种。按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比较公平合理,实缴越多分红比例越高,这样规定也有利于认缴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早的缴纳出资,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二、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全体股东可以在章程或出资协议中对分红比例按何种方式确定,可以自行做出规定,法律予以尊重。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般是不可以的,但公司破产清算时可以加速到期。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不是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具体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来确定,因为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总经理职权范围有: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等。
公司章程能约定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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