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当一个公司公司出现资本过剩、亏损严重或经营项目发生变更时,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到工商局或市监局申请办理“公司新名称核名”(包括系统核名和人工核名);在当地工商局网站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预约,并下载填写相应的资料后打印;携带上述资料到对应的工商局,自助取号,然后递交资料。
公司增加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必须登记,《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股东会的12项权利,其中就包括“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公司股东会有权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但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履行必要的变更手续。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