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已经成立了,如果股东已经如实履行了出资的责任就不用再缴出资,如果没有完成履行的,要继续认缴出资。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公司已经成立需要再缴出资。我国现在公司的设立实行的是认缴制,股东在已经完成出资责任的情况下就不用再缴出资,如果股东还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则需要缴纳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公司已经成立了,如果股东已经如实履行了出资的责任就不用再缴出资,如果没有完成履行的,要继续认缴出资。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责任时,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要求股东补缴出资。如果未补缴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认缴出资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成立,股东认缴出资是有一定期限的,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缴出资。
公司成立认缴出资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成立,股东认缴出资是有一定期限的,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缴出资。
公司成立认缴出资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成立,股东认缴出资是有一定期限的,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缴出资。
如果该项技术是一项知识产权的,则可以视为是一种出资。我国法律允许股东有以下几种出资方式:1、货币出资;2、实物出资;3、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使用货币估价的且不被法律所禁止的非货币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新的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股东出资从实缴出资变成认缴制,设立公司时股东不需要实缴,只需要在规定的期限认缴即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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