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最大的不同,就是公司
股东以其出资数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欠债的,只要公司股东已经足额出资的,即使公司资产不足还债,公司股东也不需要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但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的。如果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要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实践中,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1、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
3、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的成员及其公司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财产混同;
4、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由此可见,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时,实际已经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根据《公司法》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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