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完全属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公司法第191条有规定,因此,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由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未清算或清算瑕疵的法律责任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1、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2、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等等。
一般公司解散后,一定要清算,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并且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要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公司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法律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不需要实际缴纳出资,仅仅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到期前实际缴纳即可,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而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呢?第一、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还需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不可以。《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法院强制清算清算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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